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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小食杂店 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日期:2019-07-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79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纸质文件随后寄递。联系人及电话:侯桂珍、0771-5832387、13768370193,传真:0771—5832387,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8。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认定标准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主要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

 

  第三条 经营以下食品的,不得认定为小食杂店:?

 

  (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制售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

 

  (四)制售热食类、冷食类、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以及经营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

 

  (五)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六)生食类食品。

 

  第四条 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不得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五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小食杂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实行一址一照原则,即小食杂店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食杂店营业执照。

 

  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可以以委托机关名义承担其管辖范围内的小食杂店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食杂店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三)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小食杂店不得外设仓库,贮存食品或通过仓库销售食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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