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4)
时间:2019-06-20 10: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第四章 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设置和设备实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2.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第三十五条 中央厨房仅限于为本餐饮服务单位所属(含加盟)的餐饮门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检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具有快速检测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和检验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等项目的能力。
第五章 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设置与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其设置应当基本符合《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糕点店的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场所相对分开。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第四十条 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清洗消毒水池的经营者,有关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要求和自酿酒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章 第五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其经营模式,应当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