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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3)

  第十九条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第二十二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和自制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m2,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m2。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当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当分开设立专间。生食水产品还应当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成品存放区域应当与半成品加工、加热熟制区域相对分开。制作裱花类糕点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仅制作少量、品种单一的中式面点,可不设置独立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条 自制饮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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