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4)
时间:2019-06-19 09: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并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