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3)
时间:2019-06-19 09:5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处罚依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一般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一般危害后果,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1.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3.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处罚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