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2)
时间:2019-06-01 13: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九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分类逐项涵盖厅本级所有有资格的检查人员,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列入。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
第十条 厅各检查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完成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执法监督处汇总,在每年12月底前由厅执法监督处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一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各检查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有多个种类抽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进行整合,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被检查对象情况和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组建。开展随机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由厅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组长由检查单位的行政人员担任。未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根据检查需求,需要专家参与检查的,检查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组检查活动。
为有利于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对农资生产企业、生猪屠宰企业的检查,鼓励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检查联合开展,由厅执法监督处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另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每组安排2名执法人员参与检查组。
检查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同类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熟悉拟检查事项、领域相关业务知识的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被抽调的检查人员参与检查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检查组织单位承担。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确定检查对象。由厅执法监督处根据年初的行政检查计划,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开展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六条 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问题严重但尚未构成违法需要责令整改的,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报请厅检查单位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由检查单位负责督促整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由检查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厅执法监督处,由厅执法监督处组织或移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厅执法监督处要及时公开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农业、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在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等安排中严禁黑名单主体单位参与,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