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2)
时间:2019-05-30 11:3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五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核查表》(附件2),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核查,作出项目核查意见,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在核查完成后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当在《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核查报告》(附件2)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从业资质、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在从业资质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与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所申请的食品类别。
第十九条 在原辅料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采购凭据;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在生产加工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加工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设备设施方面,核查食品小作坊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 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加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登记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登记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登记机关应当中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登记审批时限。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由登记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核查结果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材料上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生产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作出准予生产登记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查部门收集、汇总的相关登记材料还应当送达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登记后3个月内对获证食品小作坊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其它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的,按照本《通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通则》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小作坊申请书及食品品种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2.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证现场核查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