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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

   日期:2019-05-30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82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甘肃矿区食药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查通则》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首次登记以及登记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审查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的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留存、登记机关存档、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申请书(附件1)、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变更申请书(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延续申请书(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证、营业执照、与登记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的符合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生产场所地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登记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并派出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由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小作坊所在地的日常监管人员)。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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