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农民陈启发夫妇的疑问(2)
时间:2019-05-22 11: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鸡西市农技服务站虎林分站没有依法建立相关的种子经营档案(法院也审计查明此事实),种子管理站当时就理应知道这个问题,理应依当时的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对鸡西市农技服务站虎林分站进行处理,为何没有依法处理?
第三,虎林市种子管理站人员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把被害人交到管理站的仅存剩余种子样品搞丢了。2014年8月15日,虎林市种子管理站出示的证明中称:“因没有双方种子封样,种子管理站无法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无法律依据处理,只好建议当事人双方走法律程序。”
依法,种子管理站不能用“无法对种子进行出芽率等质量检验”为理由,逃避依法对种子真假问题的认定责任。种子管理站已经知道种子是假种子,不去依法处理,反而用无法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来转移被害人注意,相关人员不但把种子样品丢失,还不对虎林分站依法处理,这些行为,如果属实已经严重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农业局为何没有进行查处?
虎林市农业农村局如是说
5月7日给记者发来了一份关于刘洪云投诉鸡西农技服务站虎林分店种子纠纷的情况说明。答复如下:
一、关于种子部门接待处理刘洪云投诉情况。刘洪云于2014年7月25日来到虎林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投诉:购买位于虎林市农贸大市场的鸡西农技服务站虎林分店水稻种子绥粳4号2160公斤、龙粳26号2310公斤,浸种漫撒10多天后,发现种子出苗率低,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当时种子管理站非常重视此事,向刘洪云了解情况,联系种子经销商,到现场察看。由于购销种子双方没有共同认可的封样,无法做种子芽率检测,无法证明种子芽率有问题,再加上投诉的时间已过苗期,种子管理站无法律依据处理此事,只能如实告知刘洪云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2014年8月21日,市信访局组织召开由市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和种子管理站相关领导参加的刘洪云上访案件联系会,对刘洪云上访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一致认为刘洪云投诉购买这批种子质量有问题证据不足,双方没有认可的备份种子,无法律依据来鉴定种子质量问题,建议上访人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目前,此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已签定协议,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和诉讼。
二、关于种子样品问题。当时种子购销双方没有共同封样,也就根本不存在种子样品丢失问题。刘洪云购买种子的时间是5月23号,7月25号刘洪云来投诉,之后我们去刘洪云水稻田现场,在稻田边浸泡过种子的废弃袋子里抖搂出来五六十粒种子,种子都发生霉变,不能进行发芽率检验,没有保存价值。
三、关于种子经营档案问题。我们调查,该种子经销商店有经营台账,只是由于刘洪云当时没有交齐全款,没开发票,直到2019年4月法院判决后才交齐种子款,故在台账上没有登记记录。
四、关于真假种子问题。当时刘洪云只提供绥粳4号一个包装袋,不能说明龙粳26号种子也是绥粳4号种子的包装袋。经我们调查,这两个种子都是黑龙江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而且生产经营企业都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种子。
陈启发这样说
陈启发说,“我们以前不懂法,不知道什么是假种子的规定,通过咨询律师我们才明白种子管理站是怎么袒护种子经销商的。从我家开始维权至今,虎林市农业农村局的回答一直在围绕着当时双方没有签样留存,无法鉴定出芽率的问题,这种做法只强调鉴定产品的质量问题,却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假种子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3——2015年适用2016.01.01失效))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鸡西市两级人民法院都经过质证,证人出庭等程序认定鸡西市农技服务站干虎林分站出售给陈启发,刘洪云的龙粳26、绥粳4号种子是两个品种的种子使用同一种包装,并没有产品标签。种子管理站理应先按假种子对刘某清进行处理,至于假种子造成的损失得由法院判决”。
陈启发拿着胜诉判决书无奈地说:“难道当时真是因为市长家亲戚卖假种子就没人敢管吗?我就不明白,假种子也不是市长卖的,市长家亲戚卖假种子和市长有什么关系?市长能知道他家亲戚卖假种子?市长知道他家亲戚在他的辖区卖假种子坑人能不管?我相信市长要是知道他家亲戚卖假种子,一定会大义灭亲。市长都能大义灭亲,有关职能部门到底在怕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