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4)
时间:2019-05-14 1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20年1–2月,通报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情况,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通报表扬案件查办突出的市,并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进行加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抓责任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印发具体的行动方案,将目标、重点、任务、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切实提高整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主体,抓网格化监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落实《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17﹞498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要定格、定人、定责,科学设置网格体系,确定网格责任人,明确网格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新模式。
(三)强化导向,抓问题发现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2019年,实行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制度,各地每月报送问题发现、查处的进展情况,坚决做到查不深、查不实、查不到位的不放过,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各地问题发现和销号的数量将作为加分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强化处罚,抓执法办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辽宁省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农质﹝2018﹞13号),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要向社会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视频和图像资料,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不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对于案件追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生产经营主体,要纳入信用管理。
(五)强化共治,抓协调联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六)强化共享,抓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请分别于2019年5月、7月、10月和2020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当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9年7月和2020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和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2)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9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