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计(2)
时间:2019-05-08 11: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规范抽检。坚持“双随机”和“哨点制”原则,可将城区、校园周边、居民生活区、城乡结合部等有代表性且相对固定的食品经营单位设置为“抽检哨点”,随机确定抽样人员,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等规定开展抽检。
(二)数据报送。各机构要在11月10日前将所有评价性抽检数据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在11月20日前,将评价性抽检分析报告报送至省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三)核查处置。对于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核查处置,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
(四)信息公布。省厅将对评价性抽检产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
(五)工作纪律。各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随机确定的抽检对象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各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评价性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