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储备(3)
时间:2019-05-07 11: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盐业主管、价格主管、财政、盐业行业协会、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食盐储备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盐业主管、价格主管、财政、盐业行业协会、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食盐储备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