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储备(2)

  (六)食盐储备要按照滚动储备、定期轮换、储备与商业库存周转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确保轮换期间储备数量和质量,保证各种应急情况的调配需要;

 

  (七)每年年底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报送食盐储备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将自治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列入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预算,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拨付给自治区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费用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自身社会责任储备盐的数量、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食盐储备的贮存、出入库、轮储等管理制度,保留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相关凭证,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第十八条  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食盐储备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报告食盐储备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四章  储备盐的动用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食盐储备: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出现明显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政府食盐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的动用,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接到动用命令后,承储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储备盐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储备盐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补充储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承储企业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协助盐业主管部门做好食盐储备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食盐储备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食盐储备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储备盐库点情况;

 

  (三)储备盐数量以及账、卡、物信息是否相符;

 

  (四)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防火、防汛、防盗、防污染、通风等情况;

 

  (五)储备盐出入库手续、轮换等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费用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