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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誉延伸注册却被驳?稻香村刘志勇论述“扇形标”之合法(2)

  “‘稻香村’案的焦点是‘稻香村’标识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法院在确定商业标识的权利归属时,应当以尊重事实为基准,尽可能地查明以下重要事实:哪一方使用在先,哪一方建立了长期持续的良好商誉,哪一方存在傍名牌乃至虚假宣传的情形,哪一方构成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等等。

 

  以刘志勇先生在论坛上提及的“扇形标”困惑一案为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混淆,但如果不存在混淆之虞,即使商标标识构成要素相似,也要综合其它应当考量的因素,比如从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评判与认定是否给予注册。

 

  合法性之一:长期使用“稻香村”字号和商标,已构成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

 

  苏州稻香村自创立以来在核定使用的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范围内使用“稻香村”字号进行宣传,在糕点类商品上“稻香村”品牌已经形成良好商誉且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购买商品时并不是看上面DXC三个大写字母或整个圆形,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信息其实是“稻香村”三个字,“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和扇形标均包含有“稻香村”文字。并且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经在市场和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美誉度,形成独特的“稻香村”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苏州稻香村作为合法权益人,有权利禁止其他厂商在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任何其他类似于“稻香村”名称的商标。

 

  “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对‘稻香村’拥有在先字号权、在先注册商标权以及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其在糕点等商品上对‘稻香村’文字拥有排他权。”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看来,因为长期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文字信息的标识,已经使得苏稻在糕点类商品与“稻香村”建立和形成了特定的联系与商誉,苏州稻香村使用“稻香村”是对其字号的延伸、合理使用,其有权在糕点等商品上正当延伸使用稻香村“扇形标”。

 

  合法性之二:商标注册时间早,拥有商标保护在先权利

 

  苏州稻香村圆形图章基础商标注册于1982年,而北京稻香村成立于1983年,苏州稻香村商标的注册时间比北京稻香村业成立时间还早。据资料显示,两者都是把“稻香村”三个字作为显著性要素,其商标构成具有相似性。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曾发表过看法:“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律规定应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由此推论,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本是不应被给予核准的,但却突破商标保护限制注册成功,这也是造成‘扇形标’纠纷案件的根源所在。”

 

  在“扇形标”一案中,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基于历史的角度,还是苏州稻香村注册及长时间使用“稻香村”商标,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糕点、月饼类的“稻香村”品牌形象,这都意味着确定了“稻香村”商标自身的权利边界,包括专有使用权范围和禁止权范围。举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提到“稻香村”只会想到糕点月饼,而非联想到饺子包子。

 

  据语言学基本原理和常识,内涵越丰富,外延越狭窄。如对于专利而言,一项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越多,其权利要求范围就越小。在冯晓青教授看来:“三禾+北京+稻香村”与“稻香村”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能因为北稻使用了“三禾+北京+稻香村”,便认可其同时顺带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的范围与外延要远远大于“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标专用权有其特有的权利边界,如果认可北京稻香村在“三禾+北京+稻香村”商业标识上的商誉会自动延伸到“稻香村”,就会不合理、亦不合法地扩大北京稻香村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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