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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3)

  贯彻《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粤办函〔2017〕735号)和《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粤农〔2018〕160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实行“一县一案”“一场一策”,精准指导和推进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设施装备改造升级。落实倒逼机制,坚决清理清退整改不到位的养殖主体,督促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养殖企业组织、指导和扶持合作农户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定种养循环规划,构建养殖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的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强化财政投入,完善政策配套,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管。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实施在线智能化防控。

 

  (四)统筹解决生猪养殖用地问题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用地政策,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上一级生猪生产区域规划和辖区内生猪生产基础、土地和水资源条件等,编制本级生猪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生猪生产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用地保障。畜牧主管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者,依据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来发展现代生猪产业,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五)强化科技及装备支撑能力

 

  依托省生猪产业技术体系、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研力量,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集中攻关研究,提升生猪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生猪育种、饲料高效利用、健康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与可追溯等关键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畜牧技术支撑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大高效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技术培训,培养科学养殖、质量管控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能型人才,为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2018-2020年我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按本文规定执行。《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粤农〔2008〕18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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