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之争何时休?专家建议两家合力维护“稻香村”品牌(2)
时间:2019-04-10 11: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他具体分析称,首先,商标这一类法律事物应当具备和彰显的最基本社会价值理念。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法律条文上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
其次,在“苏稻”“北稻”商标之争的案例中,与其商品相关的分类有19个小类,在每一个小类里面再列出具体的商品。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小类之间,以及同一小类当中所包含的商品等问题上,它们的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容易导致消费者认知上的混乱,显然是商标法立法上的不足。
最后,对商标的执法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的异议,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注册、异议、侵权保护等问题进行的审判和裁决。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修改和完善商标注册和使用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应逐步取消这种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最终实现一个企业拥有一个主要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看到某一商标就知道商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这种保护除了用于区别商品来源,更在于维护商标的信誉。商标信誉,从本质来讲体现为消费者对某种品牌的认可。除此之外,商标保护还包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
未注册的商标是不是不受保护呢?冯晓青介绍:未注册商标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法律规定了禁止他人抢注的权利。第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他人也不可以抢注。第三,普通的、没有什么影响的商标,尽管没有获得法律上实质性的权益,但是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利益,他人不能用不正当手段去使用。不管商标有没有注册,良好的商誉都是要经过使用才能获得的,这对企业来讲具有巨大的竞争价值。
“北京稻香村目前已经在粽子饺子等商品上形成稳定的市场,树立了一定的商誉。同时,苏州稻香村在自身注册指定商品范围内和自身注册商标权范围内使用该商标,苏稻在核准商品糕点上使用近似商标,属于商誉的延伸使用,也应当是合法的,不予注册不等于禁止使用。”冯晓青说。
建议:合力维护稻香村品牌
稻香村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到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0大类的争议上,具体分布在第3006小类上和3007小类上。侯仰坤建议,把3006小类全部划分给苏州稻香村,把3007小类全部划分给北京稻香村。另外,两家之间再设立一些约定,如果苏州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7小类的产品,要与北京稻香村签订许可,苏州稻香村使用北京稻香村拥有的相应商标的权益,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同样,北京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6小类的商品,应当征得苏州稻香村同意,并要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这是一个折衷方法,最终目的是让两家联合起来,把稻香村的品牌做得更好。
对于老字号之间的纠纷,张健认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第二要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第三,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四,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她呼吁,中华老字号企业应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商标之争不利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要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把企业做大做强。
“希望苏稻北稻都能站在稻香村品牌保护的立场上,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让企业在良性的营商环境下更加健康地发展。”张健说。
李明德则表示,两家企业应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共同规划,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作。而对于商标注册,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谁先注册,就应该归谁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