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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日期:2019-04-0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524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5号  2019年4月4日
 

  

 

   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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