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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的意见(2)

  1.实行统一备案。各区民政部门对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社区(村)食堂、老年餐桌(以下简称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进行统一备案。符合条件规定的,可备案为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各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养老助餐服务单位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开展随机巡查、明查暗访、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2.严格规范管理。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应实行“五公示”,即将健康证、收费标准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养老助餐服务单位一般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要根据老年人就餐需求决定。各区要结合实际,依据《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严格管理,对具体的细节可丰富完善。

 

  3.加强服务过程监管。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应采取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各区进行助餐服务流量补贴的重要依据。建立实时数据采集,对服务过程及时掌握,市、区、街乡镇同享数据,共同监管。加强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诚信评价,实行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格奖罚。

 

  4.针对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1+X”服务模式,若其中的“1”即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具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以上,那么其提供餐品配送的若干老年餐桌社区站点即“X”,可纳入统一食品安全管理范畴,不再单独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

 

  六、进一步完善助餐配餐补贴制度

 

  1.通过“个人掏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的多方支撑、多元参与方式,从长计议,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让企业愿运营、能运营,既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又兼顾助餐企业利益,实现助餐配餐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杜绝短视突击的做法,原则上不支持免费助餐的做法。

 

  2.对已备案的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社区(村)食堂、老年餐桌等养老助餐服务单位通过养老服务驿站给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具体补贴的人群、补贴的养老助餐服务单位、补贴的项目和补贴的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办法,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七、进一步落实助餐配餐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养老助餐配餐服务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结合自身职责,主动作为。既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建设区域制餐配餐的基本服务体系;又要社会参与,按需落地,通过社会治理方式共建共管共享。各区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实施有方案、落实有细则、补贴有办法、完成有时限、督查有机制。

 

  2.坚持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资金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的指导;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研究解决老旧小区老年餐桌场所短缺难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梳理近年来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情况;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餐饮企业参与老年餐桌建设,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商务部门确认纳入“一区一照”试点的经营老年餐的连锁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予以支持,同时要深入现场指导,加快办理审批许可,加强养老助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老年送餐车的通行给予支持。民政部门将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区民政局或老龄办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养老助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养老助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减少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同时,认真落实老年餐桌补贴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补贴到位,充分调动养老助餐服务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

 

  3.开展老年人群营养改善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进对集中供餐单位配餐人员进行营养专业培训,开展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的示范推广,为有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群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促进“健康老龄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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