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时间:2021-02-19 13: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在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称号的;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风险等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品种,作为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重点,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问题清单,采取措施化解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升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