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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我区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有效主体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指导和检查全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八条 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风险。

 

  第十条 地州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可以结合以往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监管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进行打分评定,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量化分值,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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