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浙江这样做!
时间:2021-02-19 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要求,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要求落实到位。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应严格执行冷链物防 
 “十项规范” 
 一是严格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查。严格审查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的资证,确保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一致,并在店铺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明或提示相关链接标识。 
 二是建立完善冷链物防管控制度。结合实际在现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冷链物防管控制度,完善涉疫物品快速处置机制,明确冷链食品经营从上线到销售全过程的规范要求,以及涉疫限制交易、配合调查、后处理及报告等具体要求和责任人。 
 三是主动公示冷链物防承诺书。按要求将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承诺书,在网站主页明显位置公示或提示相关链接标识,自觉强化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是督促本省经营者使用浙冷链。督促本省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首站责任制,确保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纳入“浙冷链”管理,做好首站赋码,规范无码入库、有码入库、拆包赋码、出库扫码等要求,确保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 
 五是加强入网冷链经营者检查。加强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检查,督促经营者在网页明显位置主动公示冷链“三证”或提示相关链接标识,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以及产地(原产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四个不得”要求。发现入网进口冷链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督促及时整改并规范处置,必要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是督促经营者落实集中监管要求。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要求,督促销售无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核酸检测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提前两天在“浙冷链”系统预约申报,确保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完成集中消毒、核酸检测合格后上网销售。 
 七是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事项。发现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存在经营无“三证”或“三证”不全进口冷链食品的、根据外部信息排查后发现涉疫产品的、国产肉类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经营涉嫌走私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八是按照要求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发现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1)无营业执照,以及依法应当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经营项目不包含冷藏冷冻食品的,证照或其链接标识未在醒目位置公示; 
 (2)进口冷链食品未取得冷链“三证”,未并在店铺醒目位置公示“三证”或提示相关链接标识,省内入网经营者或发货仓库在省内的省外入网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溯源码的; 
 (3)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经营者经营涉疫产品的; 
 (4)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执法机关要求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 
 (5)其他应该限制交易的事项。 
 九是规范对涉疫产品的处理要求。接到监管部门排查涉疫产品及其流向的通知后,发现有经营者经营涉疫产品的,应当第一时间通知经营者停止交易,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停止涉疫产品的交易、保存相关交易信息,按照要求处置到位。 
 十是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需要调取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有关交易信息的,应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交易信息等资料。 
 入网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 
 应严格执行 
 “五项规范” 
 一是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质,保证证照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项目必须包含冷藏冷冻食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