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2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1-02-04 00: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食品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销售的山楂卷(果糕类)
(一)食品名称:山楂卷(果糕类);规格型号:220克/袋;生产日期:2019-12-30;标称生产企业: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220袋,共计48.4公斤,已销售220袋,货值金额2141.1元,违法所得800.62元。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金额800.62元;罚款10000元。
二、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的ST黄豆芽
(一)食品名称:ST黄豆芽;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1;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0公斤,销售18.08公斤,库存1.92公斤,货值54元。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皮皮虾
(一)食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3;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公斤,销售2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9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小方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的皮皮虾
(一)食品名称:皮皮虾;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05-13;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公斤,销售4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52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缪进辉水产行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五、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蟹黄瓜子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