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0〕4号)(2)
时间:2020-12-31 10: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七条 快速检测所需的试剂等,应在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经省市场监管部门评价合格的快速检测产品公示名单内选择。公示名单以外的快速检测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本省取得检验资质(包含该快检项目)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方可采购。
第十八条 快速检测设备必须进行日常保养,发现故障或损坏的快速检测设备,维修后应当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可采用标准溶液或赋值稳定的样品进行检测。换用新批次的试剂(试纸)使用前必须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快检机构的设备进行校验抽查。县级局应组织采取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做好快检设备核查与快检结果验证。
第二十条 快速检测设施、设备、试剂等应按规定条件存放,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五章 抽样
第二十一条 快速检测工作任务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确定。节假日或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增加抽样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二条 快速检测样品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用农产品展销会等场所抽取。快速检测抽样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辖区市场食用农产品所有经营者随机选取抽样对象。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该市场经营者同一品种的质量水平。抽取品种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抽样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样品。
第二十四条 快速检测应覆盖辖区市场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水发产品、豆芽、禽蛋类和菌类。其中肉类和水产品等品种应占年度任务总量的3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快速检测抽样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查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委托书》(附件1)和《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抽检工作告知书》(附件2),被抽样经营单位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第二十六条 快速检测抽样一般按食用农产品的最小个体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抽取样品量,样品量应符合快速检测、复测的数量需要。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抽样人员原则上应当向被抽查人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开展快速检测所需的样品,并索取购样费用票据,不得收取食用农产品被抽查人的任何费用。如需复检,复检样品应按规定抽取同批次样品。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取样时,应规范填写《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采样凭单》(附件3),确保样品相关信息完整。采样凭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双方签字后生效。被抽查人拒绝签字的,由抽样人员及其他相关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并视情况报告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抽样全过程必须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需要在快检机构检测的样品,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现场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经营者印章或签名的封条(附件4),封条上应注明经营者名称、抽样人姓名、抽样日期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 样品抽取后应放入样品袋,并在现场对样品进行编号,样品编号应确保唯一性。
第六章 快速检测
第三十条 样品抽取后应及时进行快速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开展的快速检测,应按相关规定和样品标示保存条件对样品进行运输存储,及时开展快速检测,并填写《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单》(附件5)。
第三十一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处理检测样品,确保称量、稀释等环节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快速检测应使用专用记录纸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检测对象、实施检验的时间、场所、仪器名称及型号规格、样品名称(未取全样的应标明取样部位)、样品数量、批次(如果有)、样品来源、检测项目、观察到的现象或数值、检验结果、检验人员及复核人员签名、快检产品信息等。快速检测人员应独立操作,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追记或誊写。
第三十三条 快速检测项目应根据不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及快速检测技术确定,快速检测项目可参考附件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