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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0〕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快速检测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试剂(试纸)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禁用药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等进行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工作。市场经营者自主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筛查性抽查检测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对初步筛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者自主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快速检测机构与专业人员

 

  第六条 有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快速检测中心或快检室(以下简称“快检机构”),调配或招聘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快速检测专业人员,组建快速检测专业队伍,负责本辖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快速检测。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主导区域性快速检测便民服务亭,推行“你点我检”,及时为群众提供快检服务,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发布消费提示等。

 

  第九条 快检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设备管理、耗材管理、工作规程、文档管理、信息报送等。

 

  第十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制度,指导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快速检测室。

 

  第十三条 快检机构负责制定快速检测工作方案,实施样品抽样及检测,定期归集整理快速检测有关数据资料等。

 

  第四章 检测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快速检测室面积应满足快速检测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水电、工作台、地面、墙面以及温湿度应符合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快检机构应配备与辖区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和快检试剂(试纸)等。

 

  第十六条 快检车应根据快检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充分发挥快检车快速机动的检测效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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