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烘焙品牌PARIS BAGUETTE 意在风味,未夸大质量(2)
时间:2020-12-29 17: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此外,克鲁瓦桑的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其2018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3.71亿元,2019年销售额约合人民币107.06亿元。以及克鲁瓦桑在中国近300家门店的店铺照片、店内装潢、地址等相关证据。 综合考虑新证据后,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分析道,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地名或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获准、维持注册,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亦即该商标是否具有获准或维持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 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其中“PARIS”是法国著名城市巴黎的名称为公众知晓,但“BAGUETTE”的含意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对中国公众而言,不易识别和认读,另有图形要素加入,使得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同时,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宣传报道、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整体上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另外,公众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特点判断,亦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PARIS”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建立关联。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 如前所述,由于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根据克鲁瓦桑提交的证据,诉争商标及其权利人与法国具有深厚的渊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艺、产品特点、风味也与法国具有密切关联,故诉争商标中的“Paris”传递给公众更多的是商品品质和风味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克鲁瓦桑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院最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的上诉理由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93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有错误,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