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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烘焙品牌PARIS BAGUETTE 意在风味,未夸大质量

        财经网产经讯 12月16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本月上旬,烘焙品牌巴黎贝甜旗下的“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历经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轮不同裁判后,最终被判定并不违背《商标法》中关于禁止使用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及容易导致产地产生误认标志两项规定,仍被允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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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巴黎贝甜官网截图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月8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4838号判决书披露,烘焙品牌“巴黎贝甜”的持有者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在2007年申请注册第6306376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括油炸面包圈、冰淇淋、饼干(曲奇)、烧饼、豆沙馅面包、卷面包、饺子、松饼、面包、果酱面包、蛋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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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对该注册行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上述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

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但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阶段提交了芭黎贝甜公司申请的与克鲁瓦桑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和“贝甜”商标近似的百余件商标列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此在一审判决中作出了和商评委相反的判断。

其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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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

其次,诉争商标中的“PARIS”含义为“巴黎”。虽然诉争商标加入了其他英文词汇和图形要素,但其整体呼叫和含义仍以英文“PARIS”为主要部分,其他要素不足以使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备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首先容易想到的仍是外国城市名称“巴黎”。克鲁瓦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可与该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鲁瓦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虽然诉争商标中的“PARIS”可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诉争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考虑到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克鲁瓦桑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法国巴黎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渊源,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中的“PARIS”所占比例较小,且为非显著识别部分,其本身具有除地名外的多重含义。另外,诉争商标中的图文各个要素互相配合,无法分割,整体上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了近百枚与克鲁瓦桑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企图高价售卖,存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另据判决书披露,二审期间,克鲁瓦桑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包括关于克鲁瓦桑与法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证据,用以证明克鲁瓦桑是法国芭黎贝甜公司及法国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欧洲办事处、艾丝碧西有限公司法国办事处的实际控制人,会长许英寅均有相应的持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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