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执法,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20-12-29 09: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于2020年4月22日开始从事熔喷布生产经营活动。至2020年5月11日案发止,共计生产熔喷布1496公斤(规格为宽17.5cm),现场查获成品396公斤。该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等产品相关信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上述产品销往台州等地生产厂家,但因产品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已被退回,未退回的在案发之后已全部召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熔喷布并非口罩生产原材料单一用途以及当事人案发后已全部召回等情节,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自疫情爆发以来口罩、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供不应求,成为市场投资的焦点。熔喷布作为口罩制作的关键性原料,更需从严把关。各熔喷布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批批出厂检验,确保过滤效率满足口罩产品过滤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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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案
本案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百日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的某超市糕点生产加工间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发现一瓶“银珠”。经查明,该超市糕点房经营者于2019年12月17日购进包装上标注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40g”等内容的“银珠”1瓶,用于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糕点。案发时,该瓶“银珠”已超过保质期长达14个月,仍存放在该糕点房加工间待用(已开封使用)。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糕点房制售的“西式蛋糕草莓卷”等四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泰顺县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糕点中山梨酸项目超标,判定该产品不合格;9月29日,根据消费者反映线索,执法人员在超市对外销售的某猪肉脯存在直观可见有白色霉变异常现象。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时还发现,该超市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共计200000元。
案件评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多次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实为不该。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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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按规定存储管理疫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院实施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院存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从泰顺县疾控中心领取为生产日期为2016/04/27的一次性滴头共11包及生产日期为2016/04/10的一次性滴头5包,使用于接种疫苗时输送液体入口腔。案发时,上述一次性滴头均已超过有效期,与正常使用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共同放在接种室操作桌上,在该存放处未设置过期、失效、不合格药械等标识,案发时仍处于待用状态。此外,执法人员还在二楼接种室冷藏冷冻箱内发现2瓶有效期至2020年8月25日的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与其它正常使用的甲肝等疫苗一起存放,未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管理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没收依法扣押产品并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对药品、医疗器械均有明文规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失之管理则可危害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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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亲”品牌奶瓶奶嘴商标侵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