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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食药监局通报国抽不合格食品白皮花生米等产品核查处置(3)

  淮安市勺湖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勺湖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PP18320000281531100、PP18320000281531099,日期:2018年06月12日)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检验,余氯(游离氯)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6月10日和6月11日分别生产勺湖纯净水50桶和40桶,规格为13升/桶,生产后在其厂区以5元/桶对外销售,至调查时止已销售完毕。该厂已停产停业,在该厂生产车间未发现生产迹象,也未发现任何生产设备、工具,在仓库内没有发现不合格报告中涉及的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余氯(游离氯) 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备份样品2桶;2没收违法所得136.8;3处以14500元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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