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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食药监局通报国抽不合格食品白皮花生米等产品核查处置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21日,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国抽不合格食品白皮花生米等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淮安市淮安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及2家食品生产单位5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区东门大街店经营的散装白皮花生米

 

  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区东门大街店经营的散装白皮花生米(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280532128,日期:2018年07月07日)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从南京润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白皮花生米100kg,购进后摆放在其超市农副产品散装区对外销售。该局接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抽检批次散装白皮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散装白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且当事人不合格散装花生米已售出。综上,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于2018-07-27至2018-09-27作出整改,并于2018-09-28组织复查。

 

  二、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区东门大街店经营的散装白皮花生米

 

  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区东门大街店经营的散装白皮花生米(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280532128,日期:2018年07月07日)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从南京润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白皮花生米100kg,购进后摆放在其超市农副产品散装区对外销售。该局接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抽检批次散装白皮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散装白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且当事人不合格散装花生米已售出。综上,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于2018-07-27至2018-09-27作出整改,并于2018-09-28组织复查。

 

  三、淮安区淮城镇银河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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