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诉纪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2)
时间:2020-11-06 16: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与侦查机关对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公益诉讼提前介入机制。在侦查阶段,通过介入案件调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固定公益诉讼方面的证据,为提起公益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本案的办理是我院严格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以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夏津县检察院还结合本案专门制作了一期微信广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指导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经营者如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办理,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