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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37期(2)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鲜活鲜海产经营部于2020年5月27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基围虾5kg,销售5kg(含监督抽检3.595kg)。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0年7月24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有关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主动停购停销问题产品,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上述不合格基围虾造成伤害等不良反应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0〕12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或运输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停购停销与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四、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497   样品名称   多宝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封裕先海鲜经营部于2020年5月20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多宝鱼3kg,销售3kg(含监督抽检2.34kg)。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该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多宝鱼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西市监当处字〔2020〕20204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五、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806030582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呋喃唑酮代谢物   检验机构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青秀区湘拾记湘菜铺于2020年6月1日购进抽检不合格牛蛙10kg,销售10kg(含监督抽检2.4kg),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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