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本案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群,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九、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诉高某龙等10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高某龙等8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多次采用快艇拉网方式电捕鱼,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宽明知非法捕捞仍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王某早明知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收购。高某龙、李某宽、王某早等10人因非法捕捞行为已被另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龙等10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龙等人作为电捕鱼组织实施者,组织策划或直接实施电捕行为,造成生态资源重大损害;李某宽作为协助者,其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早作为收购者,与高某某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均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高某龙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非法捕捞、收购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直接渔业资源损失分别或者连带承担152.44万元至3.95万元不等的赔偿责任,上述款项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从事或者协助非法捕捞、收购的全部当事人均课以法律责任,并在庭后开展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等多种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非法捕捞、销售、收购长江野生鱼类黑色产业链条的决心,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王家坝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6日夜,姚某在禁渔期间至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一组小地名“王家坝河”的天然河流,操作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电鱼机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当场查获。经清点,姚某非法捕捞野生渔获物共计330尾,总净重10.2斤。后当地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姚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约定自觉履行赔偿涉案生态环境损害7242元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天然河流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与其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赔偿义务人依据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履行情况作为后续刑事案件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本案拓展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路径,体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