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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绿标〔2020〕97号)(2)

  第十五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或内容,或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必要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一)私自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赠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二)在非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通过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害绿色食品标志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心许可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二)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对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八条 中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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