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粮粮〔2020〕107 号)(2)
时间:2020-09-08 09: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诚信经营制度;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企业整体形象及生产加工区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要求;
(五)鼓励企业的申报产品采用通过了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六)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企业统一向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申报。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成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客观、公正、公平开展遴选工作。遴选全程留痕,申报材料和评审记录至少留存2年。
第十一条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对遴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由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授予相关企业“上海好粮油”的产品称号并对外发布“上海好粮油”产品名录,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十二条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定“上海好粮油”标识。获得“上海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允许使用统一标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对“上海好粮油”产品的遴选,每一批次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每年由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不少于2次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从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地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评审或监督管理,对“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因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被授予“上海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纳入失信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