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粮粮〔2020〕107 号)
时间:2020-09-08 09: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9-08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254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8月21日
“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要求,切实做好“上海好粮油” 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本市粮食五优联动发展,扩大优质粮油品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海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上海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 申报品种范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粮油产品。
第四条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组织“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遴选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
(二)初审、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综合评定;
(三)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四)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在国内注册商标1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三)申报产品必须由国产优质原料加工生产,并可提供相应产地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可追溯等);
(四)申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范围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市内终端市场销售额1000万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四)被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好粮油”产品申报书》(随遴选通知下发);
(二)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三)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或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五)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六)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六个月内),检测项目按“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执行(具体指标以每年遴选通知为准);
(七)上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度报表;
(八)信用记录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记录截图)。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内容
(一)商标注册1年以上,积极开展品牌营销,产品在市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市内终端销售市场有较大销售额;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和工艺流程及质量检测制度,产品达到“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要求;
(三)采用“互联网+粮食”等多种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开展配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售后服务良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