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时间:2020-09-02 11: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禽肉产品出场(点)查验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出场(点)禽肉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屠宰检疫证号、产品合格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家禽屠宰检疫及其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家禽集中屠宰场(点)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屠宰的家禽,应当依法经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
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禽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禽肉产品,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禁止屠宰、加工、销售注入其他违禁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禽。
第十八条 运输禽肉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使用专用容器盛装密闭运输。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十九条 家禽集中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屠宰、销售、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