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2020年 第65号
时间:2020-08-25 10: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8-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3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6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57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62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850号),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经营的天山乌梅和蓝莓李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0年3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抽检了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为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和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经检验,该店销售的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亮蓝、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项目检验结果为0.067g/kg,最大允许限为0.025g/kg;苋菜红项目检验结果为0.48g/kg,最大允许限为0.05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检验结果为1.8,最大允许限为1;该店销售的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亮蓝、苋菜红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项目检验结果为0.055g/kg,最大允许限为0.025g/kg;苋菜红项目检验结果为0.44g/kg,最大允许限为0.05g/kg;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检验结果为1.4,最大允许限为1。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448号的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于2019年5月份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经营地址的情况下,在河南郑州以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的名义在淘宝网干果商城从事网店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从揭西县某食品厂购进了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15件,共300袋,进货价格4.5元/袋,销售价格9.6元/袋,货值金额2880元,已销售8件(160袋),剩余未销售的7件(14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该店于2020年3月4日从揭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20件,共400袋,购进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8元/袋,货值金额3200元,已销售10件(200袋),剩余未销售的10件(200袋)已退回生产厂家,企业已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之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在购进天山乌梅(生产日期:2020-03-02)和蓝莓李果(生产日期:2020-01-20)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对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未进行变更的行为立即改正,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6日、7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