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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0-08-20     来源:河南省林业局    浏览:272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稳妥有序做好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坚决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依法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到2020年9月底,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清理、有序全退。严格贯彻落实《决定》,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有序引导退出。

 

  (二)分类施策、科学处置。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依法依规、多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三)积极帮扶、确保稳定。依法保障养殖企业(户)合法权益,通过转产转型、金融支持、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养殖企业(户)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审核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登记,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对在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繁育设施、贷款、涉众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贫困户、边缘户要特殊标注,并与养殖企业(户)签字确认,作为“一对一帮扶”、动物处置、资金扶持等工作的依据。

 

  各地要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非食用性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企业(户)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予补偿。

 

  (二)把握政策界限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依照《渔业法》按水生动物管理,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三)稳妥有序退出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是对在养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的首要原则,坚决反对一律灭杀等粗暴、简单做法。特别是对在养野生动物健康个体,要尽可能通过放归自然或调配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充分发挥其生态、科研和其他社会价值。

 

  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要根据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分类处理(详见《技术指南》)。各地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风险,严禁出现违法出售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流向外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四)加大政策扶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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