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8-18 12: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8-18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14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稳妥做好我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省林草局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lcjyb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代拟稿)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省林草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扶贫办、公安厅、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中医药管理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决定》,特别是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涉及转型、转产、补偿、信访维稳、野生动物处置等民生、就业、财政、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方方面面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属地领导责任,统筹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专项推进此项工作,分类、统筹施策。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要对本系统负主体责任,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本系统的工作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要精准做好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
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经营区除外,下同)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精准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合法经营的,要逐个养殖场所建立摸底调查台账,全面、详细、精准调查、登记各项信息,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已依法按照程序提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疫情防控暂停办理,尚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其养殖活动由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要按照要求,负责组织本经营区的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及时报当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摸底调查台账要由调查方和养殖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逐级报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此项工作要于9月10日前完成。
三、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调整为水生动物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将部分在养野生动物物种纳入了畜禽范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畜牧法》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和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204 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后续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于9月20日前完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