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20-08-14 13: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法定工作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不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拒绝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追责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不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认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认定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处分和处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理分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第十九条(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对同一违法执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分,但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四章 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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