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粮协发〔2020〕12号)(2)
时间:2020-07-30 17: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粮油品质、营养、安全、质检、加工等方面的专家。省级评审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申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销售服务体系和追溯制度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建议。
第十一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地方特色等,研究确定“燕赵好粮油”产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授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十三条 遴选结果运用。
(一)列入“燕赵好粮油”产品名录;
(二)对入选“燕赵好粮油”名录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每年开展1-2次“燕赵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定期发布测评报告。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
(二)抽检不符合“燕赵好粮油”标准的;
(三)企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履行企业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燕赵好粮油”标志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设计、注册,并对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被评为“燕赵好粮油”的产品,有效期内可以在“燕赵好粮油”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公共媒体宣传中使用“燕赵好粮油”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