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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粮协发〔2020〕12号)(2)

  第十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粮油品质、营养、安全、质检、加工等方面的专家。省级评审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申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销售服务体系和追溯制度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建议。

 

  第十一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地方特色等,研究确定“燕赵好粮油”产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授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十三条  遴选结果运用。

 

  (一)列入“燕赵好粮油”产品名录;

 

  (二)对入选“燕赵好粮油”名录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每年开展1-2次“燕赵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定期发布测评报告。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

 

  (二)抽检不符合“燕赵好粮油”标准的;

 

  (三)企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履行企业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燕赵好粮油”标志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设计、注册,并对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被评为“燕赵好粮油”的产品,有效期内可以在“燕赵好粮油”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公共媒体宣传中使用“燕赵好粮油”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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