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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粮协发〔2020〕12号)

   日期:2020-07-30     来源: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浏览:2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0年7月28日

 

  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切实做好“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燕赵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燕赵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  产品遴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一品一报。

 

  第四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为遴选实施主体,负责“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检测标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遴选实施主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品范围: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注册地、生产地在河北省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应当为河北省辖区内,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辐射力;

 

  (三)在国内注册商标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具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本省粮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被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产品遴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燕赵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二)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6个月内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四)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五)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

 

  没有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可直接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申报;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对各县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市级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各地遴选推荐产品要注重产品品质、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并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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