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0-07-24 15: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7-24 来源: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90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0年第9号通告》(2020年第240号)、《2020年第10号通告》(2020年第241期)中,涉及我市4家经营企业。分别为市中区王军明百货超市的销售的“畅多纯果粒乳酸菌饮品”、“畅唯C”、“小猪佩奇乳酸菌饮品”。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56、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55、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57;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长乐路店销售的“乳酸菌饮品(杀菌型)”,抽样单编号:GC19370000411032149。台儿庄区长捷路金源超市销售的“野山椒泡凤爪”抽样单编号:PP19370000415032871,台儿庄区华兴路零食物语商店销售的香酥脆枣抽样单编号:PP19370000415032964。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王军明百货超市的销售的“畅多纯果粒乳酸菌饮品”、“畅唯C”、“小猪佩奇乳酸菌饮品”
(一)抽检情况。在2019年11月08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中,对市中区王军明百货超市的销售的“畅多纯果粒乳酸菌饮品”、畅唯C“、”小猪佩奇乳酸菌饮品“进行现场抽检。于2019年12月02日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C20191111029、NO:GC20191111028、NO: GC20191111027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04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三份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到当事人。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购货记录等材料,涉案批次食品均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
(二)调查处置情况。2019年12月17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购进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生产的”畅多纯果粒乳酸菌饮品“20箱、2019年6月20日购进青岛天一乳品有限公司2019年5月25日生产的”畅唯C“乳酸菌饮品2箱、2019年8月20日购进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3日生产的小猪佩奇乳酸菌饮品”2箱。未按照食品表示的贮存要求:“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光销售”。售价为60元\箱,货值300元,违法所得10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酸菌饮料)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经营的乳酸菌饮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实行)》第十二条例第(五)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7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107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枣市中市监食行处字(202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和生产商共同查找原因,确定原因是由于在当事人销售过程中贮存不当(正值夏季、高温闷热。食品被太阳晒过、导致产品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造成的,双方对此予以认可。2020年4月8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军明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对该超市经营许可事项及环境进行现场整改并当场制定了整改措施,后市区两级执法人员跟踪复查该超市经营环境符合要求。
二、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长乐路店销售的“乳酸菌饮品(杀菌型)”
(一)抽检情况。2019年11月0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对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长乐路店销售的“乳酸菌饮品(杀菌型)”进行现场抽检,于2019年12月02日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C20191111021检验报告。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2月03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长乐路店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涉案批次食品均已全部售出。并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