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24 15: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7-24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13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冷藏冷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9年10月11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明确规定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细化了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要求,明确了备案信息及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备案信息的有关要求。
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备案管理办法,为做好我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2019年10月11日修订公布,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3月1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备案信息、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号编码规则、备案信息公示、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档案管理等。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作出备案规定。因此,为切实规范本市食品贮存服务行为,保障贮存食品安全,《办法》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了备案要求。《办法》规定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提出备案申请的时间、备案部门、备案信息等。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明确了备案程序。《办法》规定了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