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23 19:3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7-23 来源: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44 各县(区)及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散装白酒生产与销售行为,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白酒,是指除预包装白酒以外的,灌装在非最终销售单元的容器中进行储运,根据客户需要进行销售的白酒。不包括食用酒精和酒精度高于68%的白酒。
第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散装白酒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白酒生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从事白酒生产,应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取得白酒《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依法取得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前店后厂式生产销售白酒的,可以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白酒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 散装白酒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白酒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食品小作坊生产白酒应当采用固态法生产工艺,禁止用勾兑工艺生产酒类。
第七条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密封包装、贮存和运输。贮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
第八条 生产者出厂销售散装白酒应当依法在其包装容器上采取标贴或加挂等方式进行产品标识,并随附白酒合格证明文件。标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名称(“散装”字样+属性名称)、酒精度、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二)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三)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
(四)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贮存条件。
第九条 散装白酒包装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规范使用。禁止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第十条 生产者出厂销售散装白酒应当依法建立并遵守出厂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白酒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其名称、酒精度、数量、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厂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经营散装白酒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应包括散装白酒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从有资质的白酒生产经营者中采购散装白酒。
经营者采购散装白酒应当依法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白酒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所采购散装白酒的名称、酒精度、数量、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进货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散装白酒应当根据生产者、白酒类别、酒精度、产品标准代号、质量等级、及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不同,分别贮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