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
时间:2020-07-22 17: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滥食野生动物是诱发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的重要因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本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二)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各级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强化野外一线巡护监测,加强宣传警示,引导公众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三)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海关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运输、寄递、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支持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管检查。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林草部门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交易、人工繁育、公众展示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林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信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教育、网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
(五)分类有序退出。各地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分析基础上,按照“全面禁食、分类管理,科学引导、有序退出”原则,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我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执行。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