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规 对食品生产许可作出详细规定(2)
时间:2020-06-29 15:0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现场核查依据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开展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4.提交核查资料
现场核查组长负责对现场核查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核查资料报送现场核查组织部门进行审核,核查组织部门提出准予(不予)生产许可的意见。
(三)许可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与延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核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决定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准予变更的,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准予延续的,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址的,许可证编号不变;跨县级行政区域迁址的,应当赋予新的许可证编号,并按规定注销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保证“一企一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空白证书管理
省局统一负责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局每年定期向省局申领。
电子证书管理
积极推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统一全省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印章等标准,建立电子证书管理机制。
规范证书内容
1.证书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号第1位至第3位数字组合表示食品类别编码,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0位至第13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在该县级行政区划内的顺序码,顺序码应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分配,依次从“00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
2.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书、现场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书材料及时归档,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档案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