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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规 对食品生产许可作出详细规定

   日期:2020-06-2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133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食品生产许可作出详细规定。该《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除外),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相关规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低风险等级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由本级或者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按照以下食品添加剂类别提出: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及附件。

 

  许可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受理生产许可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

 

  1.须现场核查情形

 

  ⑴新办食品生产许可的。

 

  ⑵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包括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包括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⑷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

 

  2.下达核查任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由有许可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

 

  3.实施现场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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