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3)
时间:2020-06-14 12: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