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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6-14     来源:农 业 农 村 部    浏览:2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三、积极做好动物检疫新要求的培训和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学习和掌握动物检疫新的要求,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落实到位;要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推动形成动物检疫监管合力。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农 业 农 村 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2. 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1.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1.2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3.1.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3.2.2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2.1.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1.2 官方兽医应了解散养户养殖情况,确认动物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查验皮张有关资料:主要查验皮张的消毒记录。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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